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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对《关于在市区开展不动产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25  信息来源:

 

 

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是两种重要的登记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物权法》对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为有效地维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我局适时印发了《关于在市区开展不动产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的通告》(庆国土资规[2017]1号),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展不动产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开展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开展异议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合法利益,应当允许对登记簿记载的结果提出异议,暂时限制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避免存在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进行救济提供临时性的保护。

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均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情形进行了明确,第八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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