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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对《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25  信息来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近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要即时办理。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我局适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的通知》(庆国土资规[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予以压缩,将首次登记的办结时限压缩为12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转移登记的办结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压缩至1个工作日,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即时办结,真正实现便民利民。

    另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办结时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正式受理;二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有些登记类型需要履行公告程序,而公告期不计入通知中确定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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