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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4-17  信息来源:

公车私用、超标配备、维修保养惊人等“车轮上的腐败”一直以来饱受诟病。日前,为进一步加快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中央车改办召开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现场会,要求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地方企事业单位车改。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必须通过刚性制度杜绝“车轮上的腐败”。下面,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相关要求让我们看一看公务用车有哪些硬杠杠。

一、公务用车有哪些?

第3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二、购置经费从哪来?

第10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11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12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三、如何进行监督问责?

第24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25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26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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